南投縣仁愛鄉發祥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6年09月06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09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8 月 3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發祥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三十二條
之規定,訂定發祥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依據教育部113 年 02 月 05 日臺教學(二)字 第 1132800520 號函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
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
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
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
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
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
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況, 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
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
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
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
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
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
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
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訓導組或輔導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
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
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輔導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
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
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 必要時做成
記錄。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 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提出申請(如附件通報表),請學校輔導室協助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
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
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
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得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訓導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二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
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 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
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 發現學生可能處於脆弱或危機家庭時, 應通報學校。學校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 辨識學生是否處於脆弱或危機家庭, 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
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
罰學生之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
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
責任之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管教學生之行為者, 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
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
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
電話、 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
實施。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校長: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 半蹲、罰跪、蛙跳、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 基於處罰之目的、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 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
例示 |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 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 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 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 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 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 行為加以稱讚。 |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
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 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 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 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 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 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 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 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 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 管理。 |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 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 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 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 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 變動機。 |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 以後不再打人。」 |